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4285号
北京泰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永文、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诚和养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鼎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泰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徐永文、刘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诚和养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鼎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泰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宏河学府颐景项目全程代理三方合同》及《宏河学府颐景项目三方协议书》,原告诚和养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鼎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磊、徐永文签订的《宏河学府颐景项目三方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诚和养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62元,由原告诚和养老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