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815号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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