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10307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鲁0191民初10307号 

李玉亮:

 本院受理(2023)鲁0191民初10307号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1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8826.67元及违约金7765.33元;二、被告李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李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四、驳回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承担223元,由被告李玉亮承担609元;财产保全费966元,由被告李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万立波   电话:88989855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济南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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