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8395原告张静与被告山东万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一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鲁0191民初8395号 

山东万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一佐:

 本院受理(2023)鲁0191民初8395号原告张静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一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6300元及利息(以6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万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一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万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一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万立波   电话:88989855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济南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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