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7387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7387号

李延美、济南嘉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原告姜晓霞与被告李延美、济南嘉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嘉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晓霞返还培训费6981.82元并偿付利息(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81.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姜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嘉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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