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7255号

李超:

原告济南睿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要点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睿琪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4R90W、车辆识别代号为ZAMSP56E5E1079988,发动机号为M156C210932);二、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睿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933元;三、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睿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按月租金14000元,自202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睿琪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五、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睿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400元。案件受理费483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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