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7574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7574号

李光霞、杨庆福:

原告赵学礼、赵爱华、掌永平与被告李光霞、杨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光霞、杨庆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学礼、赵爱华、掌永平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2013年6月9日的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7月26日的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7月26日的4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9月24日的3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14年1月21日的4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14年2月5日的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学礼、赵爱华、掌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学礼、赵爱华、掌永平承担1000元,被告李光霞、杨庆福承担4163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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