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9537号
万龙(济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马山虎与被告万龙(济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龙(济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山虎支付14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万龙(济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