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7385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7385号

张太花:

原告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停车费447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太花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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