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7347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7347号

李克明、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姬脉峰与被告李克明、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克明、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姬脉峰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5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李克明、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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