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王朝与被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沈如洋、沈小君、尤雪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沈如洋、沈小君、尤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与被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沈如洋、沈小君、尤雪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沈小君、沈如洋、尤雪莲为(2021)鲁0191执28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沈小君在500万范围内、被告沈如洋在245万范围内、被告尤雪莲在255万范围内对(2021)鲁019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小君、沈如洋、尤雪莲、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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