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10357号
山东太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CorrosionResistantMaterialsLimited诉被告山东太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货物总价款132673.41美元,兑换为人民币968515.89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6289.57元;(上述诉请合计为1024805.4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月4日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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