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9012号
余奇福: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阳诉你、李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901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