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9780号
朱振峰:
本院受理董思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思勇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朱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思勇逾期还款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三、驳回原告董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董思勇负担40元,被告朱振峰负担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