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5853号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速迪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隆亨商贸有限公司、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隆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速递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94651.15元;二、被告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隆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速递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94651.1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速递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7元,由被告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隆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