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希梅与被告张斌、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7942号

张斌、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鲁0191民初7942号原告刘希梅与被告张斌、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书要点:一、被告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希梅退还课程费用8000元;二、被告张斌对被告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斐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斌负担。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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