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5929号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中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中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原告浙江中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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