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439号
郑雅春:
本院受理原告齐金龙与被告郑雅春、济南天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郑雅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金龙退还押金1430元;二、被告郑雅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金龙退还暖气费1430元;三、被告郑雅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金龙退还剩余房租762.67元;四、驳回原告齐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金龙负担22元,被告郑雅春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