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152号原告殷宪忠与被告曹梅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52号

曹梅岭:

  本院受理原告殷宪忠与被告曹梅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曹梅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宪忠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0500元;二、被告曹梅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宪忠支付违约金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曹梅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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