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82号
霍光、徐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毅诉被告霍光、徐海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款共计211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7月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月3日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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