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8295号
毕烨青:
本院受理卢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波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毕烨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