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638号
王安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支公司与被告王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1138.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人民币8154.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金额161138.0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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