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8951号
张仁凤、张仁忠、孙涛、山东羽泓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乐步体育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凤、张仁忠、孙涛、山东羽泓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乐步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确认原、被告2015年7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山东羽泓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泓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152.86元(延迟履行违约金按欠交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322313.07(元)*63(天)*0.05%=10152.86元);3.判令被告羽泓公司向原告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年租金的10%)64539.98元;4.判令被告羽泓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暂算至2023年7月31日的占用使用费712239.31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前月租金标准的200%标准计算占用使用费,自2023年7月31日后每月按107437.69元递增,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5.判令被告羽泓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8707.97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支付给儿童之家的经济损失8万元;7.判令被告张仁凤在其认缴出资297万元范围内对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被告孙涛在其认缴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被告张仁忠在其认缴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第三人山东乐步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步公司)对上述第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判令不予退还被告羽泓公司履约保证金;12.判令被告羽泓公司、第三人乐步公司将位于济南国华印象城小区4区1号楼-201号、-101号、-102号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保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的交还给原告;13.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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