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5756号
连瑶: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琪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琪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欠款75510元;二、被告连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琪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5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被告连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