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姚丽:
原告马杰、白桂云与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原告马杰、白桂云与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合同》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杰、白桂云软装费15820元;三、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杰、白桂云利息(以1582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杰、白桂云租金12000元;五、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杰、白桂云违约金12000元;六、驳回原告马杰、白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马杰、白桂云负担156元,由被告礼乐沣年(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