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宗科诉被告王群、陈德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济南跃泽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8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群:

 原告周宗科诉被告王群、陈德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济南跃泽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宗科残疾赔偿金117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共计11892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宗科医疗费24452.99元、误工费7111.57元、护理费3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450元、后续治疗费5400元、鉴定费858元,共计44812.56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宗科医疗费5万元;四、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宗科医疗费7056.97元、误工费16593.65元、护理费7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1050元、后续治疗费12600元、鉴定费2002元,共计54562.62元;五、驳回原告周宗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0元,由原告周宗科负担1894元,由被告王群负担347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14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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