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6950号
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淑兰、时生、时鑫:
本院受理原告青缆交联线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淑兰、时生、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00000元;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2632.69元;三、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