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801原告山东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彭飞、魏颜霞、杨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6801号

何彭飞、魏颜霞、杨传鑫: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彭飞、魏颜霞、杨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LXWD借字第2020060186号《借款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何彭飞、魏颜霞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12031.26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利息100771.6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何彭飞、魏颜霞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12031.26元为基数, 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4%计算;四、请求判令被告何彭飞、魏颜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请求判令被告杨传鑫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何彭飞名下位于淄川区钟楼生活区7号楼东1单元4层西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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