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5461号
刘夫杰、张静静、张先磊、谷秋英: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支小支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夫杰、张静静、张先磊、谷秋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206708.92元,并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代偿款206708. 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共计597. 16元;嗣后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款206708.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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