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亮、济南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燕、李杨、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9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6333号

济南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杨、曹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亮、济南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燕、李杨、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80.5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531日利息共计9183.34元(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61日至实际清偿日,以13180.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8.04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起亚牌轿车(车牌号:鲁JUX508,发动机号:F1043460,车架号:LJDLAA295F0475937)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12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承担。(截至2023613日合计23024.67))、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1027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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