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603号
济南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秋实商业有限公司、山东方洲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于晓霞与被告济南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秋实商业有限公司、山东方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点:一、被告秋实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晓霞支付190000元;二、被告秋实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晓霞支付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如被告秋实商业有限公司、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山东方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方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秋实商业有限公司、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于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计4900元,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被告中创汇能(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秋实商业有限公司、山东方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