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青月与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马青月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青月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