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万格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山东阳缆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万格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万格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阳缆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97334.41元及利息(以197334.41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阳缆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7元,由被告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万格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