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3751号
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恒启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龙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启盛能源有限公司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龙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启盛能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三、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未足额支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恒启盛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5870元,由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龙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