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5722号
陈湃然、魏东升、任杰、贾兵、王帆、洪金膜、森松立、林泽舫、张达、宁波启智德道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宁波启智明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启智乾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启智弘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海顺与被告陈湃然、魏东升、任杰、贾兵、王帆、洪金膜、森松立、林泽舫、张达、宁波启智德道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宁波启智明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启智乾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启智弘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14: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准许追加陈湃然、魏东升、任杰、贾兵、王帆、洪金膜、森松立、林泽舫、张达、宁波启智德道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宁波启智明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启智乾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启智弘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并且继续履行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鲁0191民初7453号之87民事判决;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