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海涛:
本院原告孙所英与被告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海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所英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