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4576号
宦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宦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宦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宦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全部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宦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宦志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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