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4195号
山东乐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连滨:
本院受理原告陈允香与被告山东乐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连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学员协议合约》; 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1238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8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