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278原告陈传宝与被告山东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4278号

山东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宝与被告山东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5: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物业费352.4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学有所长地综合管理费188.4元及利息;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取暖费426.3元及利息;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8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树岭承担。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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