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1633号原告李兴娟与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1633号

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兴娟与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19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兴娟支付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26日防暑降温费1099.11元;

二、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兴娟支付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的工资4568.96元;

三、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兴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97.76元;

四、驳回原告李兴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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