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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办案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5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收案范围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二、执行异议案件按以下流程分工办理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错误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案件承办人提出,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异议人向案件承办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由案件承办人在2日内将异议人的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送执行裁决团队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执行立案信访团队登记立案。

(三)执行立案信访团队对执行异议案件登记立案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裁决团队领取异议案件立案材料及执行卷宗,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执行裁决团队按回避原则与原实施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需要听证的,应在7日内进行,并在15日内作出裁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

(五)执行裁决团队对执行异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后,将执行异议裁定书交原实施案件承办人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的,应当在3日内将执行案卷退还原承办人。     

(六)异议人对执行异议裁决结果不服,属于案外人异议的,由异议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法律规定可以复议的,应在10日内向执行裁决团队提交复议申请,由执行裁决团队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及相关卷宗通过我院立案庭转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七)执行异议案件卷宗由执行裁决团队负责装订、送评查及归档。

(八)执行裁决团队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期间,执行中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的,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采取续保措施。

(九)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书由执行局长审核签发。

三、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

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相关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四、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经审查,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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