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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191民初55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9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鲁0191民初5536号

  王鹏:

  本院受理(2023)鲁0191民初55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46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严士焱   电话:88895072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济南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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