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233”办案体系 提升“四类案件”质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3日 | ||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长清法院落实落细改革要求,构建“233”办案体系,(即:在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宏观注重明确“四类案件”认定标准、准确把握“四类案件”识别主体、系统推进“四类案件”监管三个方面,微观注重精准研判“四类案件”办案思路、分类制定“四类案件”化解方案、注重归纳“四类案件”经验方法三个方面),加强“四类案件”制约监督,并将“下沉”案件按照“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让“下沉”案件“接得住”、“审得好”。 一、宏观层面 (一)明确界定“四类案件”认定标准。一是群体性案件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提前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认定。二是疑难、复杂案件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情况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型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四是违法审判案件定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二)准确把握“四类案件”识别主体。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将立案庭、承办法官、相关部门、院庭长作为“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相关部门(如纪检组、监察室、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除此以外,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三)系统推进“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我院对“四类案件”实行监管“三步走”,做到易发改案件与“四类案件”监管“两结合”,分层赋予审查和决定监管的权限,庭长审查后可决定直接监管或层报上级领导;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监管,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加大考核力度,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院绩效考评办法,通过量化赋分方式,呈现各层级监督管理情况。根据权责分配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所在部门确定不同分值,以考核量化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以智能化考评系统为平台和依托,将“四类案件”分流至各精审团队,配齐配强审判资源,为后续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二、微观层面 (一)精准研判“四类案件”办理思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涉群体性纠纷”等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辅助办案决策、规范法律适用、强化监督制约的作用,并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特别是,对于涉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信访隐患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准确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如,涉及某小区上千户居民冬季供暖问题的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主体众多,与民生密切相关,在识别为“四类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后,即建立相应台账,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确定案件化解思路,密切监督办案环节,加快办案进度,在不影响居民供暖前提下积极推进,案件最终妥善化解。再比如,在办理标的额超1亿元“下沉”涉房地产案件时,在识别进入监管程序后,由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该案,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确定了“调撤优先、高质高效”的办案目标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诚信”的办案导向,最终推动案件以撤诉方式化解。 (二)分类制定“四类案件”化解方案。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涉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充分把握个案特点,制定具体化解方案。如,在破产案件中首次引入司法确认程序解决职工涉众纠纷,采取“达成协商共识,确定补偿金额,进入司法确认”的化解方案,130余名职工先后均与破产管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破产案件与司法确认的有机结合,且未发生集体上访、闹访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再比如,在服务我区黄河滩区“后迁建时代”衍生纠纷中,产生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案件、拆迁补偿案件、拆迁后家庭成员间的分配案件或者继承案件增多,我院总结形成了“先易后难、示范引导、分批化解”的思路,妥善化解了大量纠纷,降低了涉诉信访风险。 (三)总结归纳“四类案件”经验方法。在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注重从监管实践中提炼制度规则,不断补足监管短板,扫除识别盲区,提升办案质效。注重赋权与定责相结合,细化院庭长、各办案团队、立案、审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等权责划分。在办案实践中,明确法官对“四类案件”主动报告的义务,并明确合议庭应报告不报告、院庭长怠于或不当行使监督权责任的情形,通过系统化、制度化手段督促各类人员主动发现报送“四类案件”线索。注重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作用,强化对“四类案件”集体决策把关。加大舆论引导,注重加强“四类案件”监管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宣传,努力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各位领导,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虽然通过推广“233”办案模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是也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一些短板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智能化识别有待跟进。“四类案件”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如“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主要依赖承办法官主观识别,很难做到精准无误,智能化识别系统亟待完善。二是监管规范化有待加强。对“四类案件”规定情形精准把握的能力不强,“四类案件”多层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个别案件存在一定识别盲区,各层级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应用主动性有待提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团队主动运用类案检索系统的意识不强,有效精准筛选需求案例的方法不够科学,系统操作熟练度不高,需要进一步培训学习。四是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之间的关系重塑与合理构建仍需推进,一些影响审判权合理运行的问题尚未完全厘清,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下一步,我们将以各位领导莅临济南法院调研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贡献长清法院力量。 一是提升智能识别水平。健全完善审判系统自动识别模块,努力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智能识别、判断各类审判要素,让多数“四类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并同时加强人工辅助识别、多部门协同识别,确保“四类案件”被及时发现。 二是提升规范监管水平。在充分有效识别的基础上,明确各层级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反馈机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的监管格局,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 三是提升类案裁判水平。提升类案检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以系统操作、个案对比、法律推理为内容的类案检索专项技能培训,帮助法官及法官助理掌握类案检索及报告制作的基本技能,促进类案同判,提升审判质效。 四是提升监督制约水平。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边界,科学把握两者的关系结构,积极完善制度配置,努力构建科学、高效、合理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审判权的运行进行科学管理和必要监督。 汇报完毕,请批评指正。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