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 保护中小投资者 > 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 商河法院诉前高效化解一宗承揽合同纠纷案——运用诉前“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高效便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8日

  【事例简介】

  关键词:诉前调解 确认无争议事实 高效便捷

  涉及领域: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

  服务对象:案件当事人(含涉诉企业)

  取得成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

  【事例详情】

  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实现诉调有序衔接,商河法院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一)诉前无争议事实记载的主要做法。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等调解人员在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如无特殊情形,当事人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运用诉前无争议事实记载高效化解一宗承揽合同纠纷。近日,商河法院受理了十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该十余起案件均为类案纠纷,案件事实基本相似。某公司承揽了王某等十余名农户的温室大棚建设工作,双方分别签订了温室大棚施工合同,公司依约完成了温室大棚建设工作,农户向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余款至今未结清。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河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诉调对接流程,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类案委派给富有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经与各方当事人调解沟通,王某等三人当庭支付了余款,公司收到钱后当即撤诉,实现案结事了。剩余农户在温室大棚的建设质量、进度等方面提出了异议,因双方对抗情绪较大,最终未达成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在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和诉讼材料的情况下,立案庭干警指导调解员进行无争议事实归纳,并制作“无争议事实记载”表,在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后,双方当事人现场在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签字确认。诉前调解阶段因无法达成调解,案件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根据此前诉前调解中心出具的“无争议事实记载”,固定了部分事实,承办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用好诉前“无争议事实记载”,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经诉前调解记载的无争议事实,经法院审查认定后省去了当事人对记载事实的举证、质证环节,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同时充分发挥了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言”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当事人的诉讼诚信,提高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商河法院将持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持续推进“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的开展,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的运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高质量、高效率审判的期待,积极打造优质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闭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