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1月,甲公司与伍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资购买伍某指定的货车1台,由伍某承租,用于经营货物运输。甲公司按照约定购买了指定车辆并交付给伍某,伍某应当自2020年12月15日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共36期。租金交满后伍某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届时甲公司为伍某办理过户。后伍某未按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2023年7月20日,欠付租金7期,欠付租金及剩余租金合计为6万元。甲公司多次向伍某催要租金未果,故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伍某支付合同项下所有租金6万元及约定违约金4800元。
开展调解:承办法官全面查阅卷宗、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于是电话联系伍某询问欠付租金原因。伍某对欠付租金的数额认可,但表示自己的货运生意不景气,资金困难,想要争取付租宽限期。法官见伍某语气诚恳,并非恶意拖欠款项,又多次与原告甲公司沟通,商议调解事宜,双方最终同意开庭前先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并不顺利,甲公司一口否决了伍某提出的延缓支付租金请求,表示伍某拖欠租金期数过多,已经对其信誉产生怀疑。伍某听到此话,情绪顿时激动:“既然你们已经对我毫无信任,反正车子我在用着,给不给我过户我无所谓,至于租金我现在确实没有。”说完就要拂袖而去,承办法官立即将其劝回,安抚伍某情绪,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道:“伍某,你先稳定下情绪,不要说气话,今天咱们坐在一起是为了高效解决纠纷,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你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的和未到期的;甲公司也可以解除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所以,虽然你现在占有租赁物但并无所有权,你不支付租金,甲公司是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你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你已经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并且也靠这辆货车赚钱养家,如果仅因一时困难就犯糊涂,把原本只需要好好协商就能化解的纠纷越搞越复杂,对你来说可是得不偿失啊!”伍某听完法官入情入理的剖析,逐渐冷静下来,说道:“我也不想欠钱,但最近几个月生意确实惨淡,赚来的钱不够交租金。但是我刚接了几笔订单,我想之后几个月经济状况会有好转,所以希望可以宽限几个月再付租金。”法官接着从诉讼成本、回款时间、伍某的实际困难等方面劝说甲公司作出让步,考虑到高效化解纠纷可以减轻诉累,不影响生产经营,甲公司终于同意给予伍某付款宽限期。
经过几轮协商,甲公司与伍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伍某应于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所有租金6万元及违约金4800元。至此,一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开庭当日高效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一扫心中不快,握手言和。
经验总结: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现代金融业的组成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融资渠道,对于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所伴生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也逐步显现,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可能使承租人自身付出高昂的违约代价,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双赢之道。本案中,法官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主动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矛盾症结,讲解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最终高效化解了一场商事纠纷,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资金困难的个体承租人争取了付款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