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阿阿胶公司)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洪光副食商行(简称洪光商行)
被告:山东东阿圣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胶公司)
【案情摘要】东阿阿胶公司是ZL201030254183.2“包装盒(阿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洪光商行销售的阿胶产品的包装盒与涉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包装盒显示的生产企业为圣胶公司。东阿阿胶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圣胶公司否认侵权产品为其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香山路中段路西”与圣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香山路路西”稍有差别,电话号码亦非被告圣胶公司的电话,但侵权产品实物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生产厂家的名称、邮编、执行标准、条形码等多项信息均指向圣胶公司,圣胶公司也具有制造侵权产品的能力。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侵权产品系由圣胶公司生产。判决圣胶公司、洪光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圣胶公司赔偿15万元,洪光商行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认定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具有指导意义。在审判实践中,侵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有许多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标注的信息并不规范和准确,给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困惑。在这种情况下,除要根据侵权产品标注的信息,还要考虑被告的生产能力、被告产品是否存在被他人仿冒的可能性等因素。如果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被告的生产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未提供有效反证予以推翻,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