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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东阿阿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东阿阿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阿阿胶公司)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洪光副食商行(简称洪光商行

被告:山东东阿圣胶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胶公司)

【案情摘要】东阿阿胶公司是ZL201030254183.2“包装盒(阿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洪光商行销售的阿胶产品的包装盒与涉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包装盒显示的生产企业为圣胶公司。东阿阿胶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圣胶公司否认侵权产品为其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香山路中段路西”与圣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香山路路西”稍有差别,电话号码亦非被告圣胶公司的电话,但侵权产品实物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生产厂家的名称、邮编、执行标准、条形码等多项信息均指向圣胶公司,圣胶公司也具有制造侵权产品的能力。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侵权产品系由圣胶公司生产。判决圣胶公司、洪光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圣胶公司赔偿15万元,洪光商行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认定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具有指导意义。在审判实践中,侵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有许多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标注的信息并不规范和准确,给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困惑。在这种情况下,除要根据侵权产品标注的信息,还要考虑被告的生产能力、被告产品是否存在被他人仿冒的可能性等因素。如果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被告的生产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未提供有效反证予以推翻,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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