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年来随着我国女法官队伍建设的逐渐完善,女法官在法官队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男法官们一道共同承担着各类任务,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破解“法制和谐”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正确认识女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 女法官 地位 作用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这是一代法学大师拉德布鲁赫在所著的《法学导论》一句关于法官定位的经典名言。由此可见,法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一神圣职业一直由男性垄断,女性一直与法官称谓无关。目前,很多国家仍没有女法官。自认为是世界上最讲民主和人权的美国,直到1981年,最高法院才出现第一位女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打破9名男法官垄断最高法院的格局[1]。而对我国而言,早在全国解放前夕,解放大军接管天津后,早先曾自学法律的费路路被人民政府任命为天津市第一名女法官,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位女法官[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女法官队伍建设相对较为乐观。1994年5月,全国女法官达23000人,成立中国法官协会的同时,也成立了女法官协会[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我国的女法官已有43384名,在当时的全部19.4万名法官中,占到了22.3%的比例[4];2009年中国女法官协会发布消息,法院系统共有女法官44502人,占法官总数的23.48%[5];2010年,全国四级法院女干警数量已达8.4万余人,其中女法官5.4万余名,约占法官队伍总数的1/4[6]。由此可见,近年来无论是女法官数量还是在法官队伍中的所占比例都是逐渐增多增大的,目前这个数量与比例恐怕也是只多不少。法官这一职业再也不是男性的“世袭领地”,女法官已成为人民法官队伍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并且其中的很多人都非常优秀,她们与男法官们一道共同承担着各类案件的审判任务,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一个重大的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制和谐”。在法制和谐的建设中,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破解“法制和谐”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女法官也是责无旁贷。正确认识女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女法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通过信守法律规则和执行运用法律来进行法律判断,起着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天,女法官数量所占绝对比例虽不大,但各级法院的许多女法官、女干警都奋战在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执行任务。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与艰苦的办案条件下,在各项审判任务指标的完成方面,在其它各类工作的要求方面,在岗位目标考核及相应责任等方面,都与其他男法官承担着相同的工作任务,她们活跃在审判工作的各个领域,用热情、执着、勇敢与男法官共同撑起一片审判天地,彰显了女法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她们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发展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女法官在调解工作方面具有优势
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将讲理与讲法有效地结合起来,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当事人以及各方利益的和谐。因此,当前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 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这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规范以外,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因素是极其重要的,当然也包括法官的整体素质。其中女法官不仅具有法官的一般素质,还普遍具有耐心细致、性情温和、感情细腻、亲和力强和人际沟通能力强等特点,这都是男法官所不及的。女法官面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更易于保持平静、更易于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善于理解人、关心人,使其更易于疏导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稳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女法官耐心说服、劝导、宣传,其调解作用更显突出,往往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社会的稳定和谐。2011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的忠县法院第四法庭的6名女性干警,就是女法官中的杰出代表。她们在工作中把自己所具有的温柔、心细、亲和力的优势运用得恰到好处,每个人都是调解能手[7]。这些优势使得她们在审判工作中更易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更会关心当事人的情感状况,用她们的耐心、细心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女法官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优势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任务还很艰巨。广大女法官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斗争的骨干力量。例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或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时,女法官更能为妇女、儿童设身处地地着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不受侵犯,不仅能够化解一件矛盾,解决一宗纠纷,维护某个妇女儿童的权益,还能身于妇女维权的宣传舞台,在案件的审理中向广大妇女儿童宣传法律,传授法律知识,使她们懂得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在运用法律手段替她们讨公道的基础上教会她们如何维权。
四、女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面具有优势
“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化解一个矛盾就是增添一份和谐;少年审判工作的目的,不是惩罚,是要教育帮助那些犯错的孩子醒悟,真诚悔过,重新回归社会,”[8] 曾先后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福建省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的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曾经这么说过。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初犯率高、突发性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居多、犯罪手段成年化、智能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等新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未成年罪犯往往因为与其监管人缺乏心灵沟通及人性关怀,他们最欠缺的就是关心、鼓励、沟通和理解。女法官在案件审判中,能够运用其特有的母性本质、其细致耐心的性格、其丰富的感情和其温和的言谈,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爱,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的目的,使他们能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重燃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从而走向新生。例如,1999年获得“全国十大优秀女法官”荣誉称号的尚秀云法官,是中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刚正不阿又柔情似水,多年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母亲般的情怀,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又一批失足少年,使他们由危害社会的罪犯变成国家的有用人才,树立了新时期女法官的光辉形象。许多被她那母亲般的情怀所感化、教育过的失足少年,都发自内心地称呼她为“法官妈妈”[9]。
五、女法官在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方面具有优势
刚刚去世的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写到:“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这句话说出了全球法院和法官共同面临的尴尬。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所有的期待、积怨和不满最终都积压到了这里,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任何行为都会成为世所瞩目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被误解,甚至还会直接扩大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女法官因其所具有的待人热情、感情细腻,善于关心人、体贴人、理解人,富有亲和力等特性,就决定了她们善于与群众交流,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也就能够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多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尤其在信访接待、诉讼调解、司法为民等工作中,女法官往往具有明显的优势,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 曾先后获得“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全国优秀女法官”、“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的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就曾遇见一个明确表示如果输了官司就将与法院拼个你死我活的被告。陈燕萍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经传唤多方证人,查阅相关的帐目,最终弄清了案件的原由。经陈燕萍反复调解,原告最终撤回了诉讼,被告也彻底打消了“与法院拼个你死我活”的错误想法,反而一直对法院心怀感激之情,认为是因为陈燕萍的公正执法才帮他解决了诉讼之苦。[10]这就是一例女法官耐心做做群众工作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典型事例。
六、女法官在坚守原则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具有优势
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曾经说过“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选择了法官职业,就选择了寂寞。与男性普遍活动面大、交际广的特点相比较而言,女性活动面相对较窄,交游圈小,不喜欢参加太多的社会应酬,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对权力、金钱也没有非分欲望,不会为一些不正当的利益铤而走险。这也就决定了女法官更符合法官职业“中立超然”的特征,更能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更适合法官“慎权、慎欲、慎独、慎微”的职业道德要求,更容易做到清正廉洁,胸怀法度,善守其本,独善其身,洁身自好。这都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切实发挥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状态
当然,目前全国女法官所占比例偏低,使女法官的作用不能突出体现。并且在我国现在的文化背景下,有些女法官对自我认识普遍较低,进取心、事业心不够强,仅仅将工作作为谋生的手段,更倾向于管好家庭,还有女法官有时会以情感的判断代替理智的判断,这些弱点都直接地影响了女法官在工作中更快更大得发挥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法官是法院系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审判事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女法官正以其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展现在法官的舞台上,承担着司法正义的光荣使命。今后一定要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利用女法官的女性优势,发挥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使女法官为法院法徽添光彩,为民主法治建设做奉献,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努力奋斗。
作者姓名:崔晔
[1]柏国平,于扬宁.如何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基层建设中的作用. 2005-07-12.
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05.
[2]罗军.爱心之母—费路路. 2012-04-06.http://www.doc88.com/p-492983102676.html.
[3]柏国平,于扬宁.如何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基层建设中的作用. 2005-07-12.
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05.
[4]我国女法官数量已超过四万.光明网.2005-03-09.
http://www.gmw.cn/01gmrb/2005-03/09/content_192585.htm
[5]全国法院共有44502名女法官各省级高院均已成立女法官协会.新华网,2009-01-28.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1/28/content_10728069.htm
[6]王秀红.充分发挥女法官协会作用 积极促进女法官成长成才.中国妇运.2010年1期
[7] 忠县“女子法庭” 六朵金花办案有绝招.大渝网.2011-03-07.http://cq.qq.com/a/20110307/000193.htm.
[8] 未成年犯眼中的“法官妈妈” 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2011-11-16.http://www.court.gov.cn/xwzx/rdzt/mffgzhl/mtbd/201111/t20111109_166771.html
[9]时代先锋:尚秀云.搜狐网.2010-03-18.http://bjsite.sohu.com/20100318/n270915954.shtml
[10]陈燕萍主要事迹.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01-12. http://cpc.people.com.cn/GB/67481/94157/178972/10753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