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保险人王某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10月,王某乙被查出“考虑周围型肺癌并纵隔及右肺门淋巴结转移”,同年11月,王某甲作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父购买了人身寿险。签订保险合同时,王某甲隐瞒了王某乙患有癌症的事实,并在保险合同告知事项第21条中,“被保险人您是否患有肢体残疾、智力障碍、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肿块、赘生物等”询问内容栏下填“否”,且在保险合同声明与授权部分进行了签字。2022年1月,被保险人王某乙去世,同年3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在家中因意外摔伤导致身故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被告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被投保人王某乙的死亡原因系因病死亡,遂于5月23日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并退还了王某甲缴纳的保险金5952元。之后,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相关损失。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乙系因病去世,原告王某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王某乙患有癌症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了王某乙的患病事实,并在知道解除合同事由30日内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买保险是买保障,而不是买纠纷。在投保人身保险,特别是重大疾病险时,保险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以评估是否承保或需要调整保费,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是一项法定义务,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万不可有侥幸心理,莫让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