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家中与亲属聚餐,期间大量饮酒,至晚上十时许,被告人李某忽然想起还需要到其岳父母家接妻子,便不顾家人竭力劝阻在醉酒状态下开车去接妻子,但当被告人李某刚行至本村村口大道处时,因醉酒十分困乏,便就地停车休息,不觉间酣然入睡。晚上十一时零七分许,巡逻交警发现李某停放车辆并将其叫醒,经询问,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的事实,与此同时,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检测高达207mg/100ml,已形成醉驾。案件于近日被公诉到郓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类似本案中李某的危险驾驶情形很多,驾驶员虽然意识到醉驾的严重性,但依然对一些情形存在误区,比如本案中李某认为自己虽然醉酒后驾驶车辆,但行驶距离不远,且在车上睡着,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不应构成犯罪,殊不知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此,承办法官梳理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几个认识误区,以便大家引以为戒。
误区一:饮酒后在小区内驾驶不会形成醉驾
很多人认为自己在小区内开车,又不是在小区外边的大道,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简单以小区内外来衡量是否形成醉驾并不准确,关键在于小区内部的“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单位或者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在这样的道路上醉酒驾驶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二:隔夜、隔顿酒不会形成醉驾
很多人认为中午喝酒隔一顿晚上去开车或晚上喝酒隔一夜第二天去开车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衡量标准很不准确,因为对酒精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大多数人在醉酒后十多个小时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依然很高。而隔夜或者隔顿酒因吸收时间较短,人体内酒精含量维持在80mg/100ml(即醉驾最低标准值)或者以上的可能性仍很大,所以不能简单以隔夜或者隔顿来衡量自己是否在安全驾驶。
误区三:骑电动车不会形成醉驾
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骑的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一种认识误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修订)中规定电动车的标准为整车高度不超过1.1米,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米,最高车速不能高于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能高于55kg,电机功率不能高于400W,电池标称电压不能高于48伏。如果所骑的电动车超出这个标准,就属于超标电动车,将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进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四:本人不开车就不会形成醉驾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驾驶车辆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就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如果具备如下情形之一,都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