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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发生在线上,对方玩起了消失,法院如何处理?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

案情简介

  2023年,徐某多次从李某处购买石材货物,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石材买卖事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连续多次交易,李某于2024年1月向徐某发送了载明欠款金额为2万余元的手写对账单,要求徐某付款,徐某未付款。李某又向徐某打电话催要货款,称微信中给其发了对账单,徐某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此后徐某不再回复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后,徐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李某主张与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徐某应支付石材货款,并提交与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了原始载体手机)、通话录音予以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一审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即徐某对李某的请求没有行使抗辩权,故徐某应当依法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依法随时请求履行,李某分别通过微信、电话向徐某多次催要货款,徐某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已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刚需沟通手段。货物买卖双方为便捷高效的进行交易,往往都通过微信沟通具体细节。一旦涉及诉讼,微信聊天记录则成为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在诉讼中一般应当提交原始载体,在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切记不要随意清空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无法证明双方真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能够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能佐证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强化证据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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